嘉義市立美術館停車位使用規範
109年10月23日嘉市美綜字1090300269號
一、嘉義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本館停車位(以下簡稱本停車位),以維護本館園區景觀,確保安全良好之停車環境及停車秩序,爰訂定「停車位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執行單位為本館綜合規劃組(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停車位車輛進出管制及停車位區域安全維護由執行單位指揮保全人員執行之。
三、本要點所稱車輛,係指汽車及機車。
四、本規範所稱停車位係指本館設置之美術園區內,位於廣寧街及蘭井街等2處停車位。
五、本館停車位設置於廣寧街旁之九格汽車停車位,其中兩格為身心障礙停車位,專供於開館時間參觀美術館之擁有身心障礙停車證之車輛免費停放。
六、本館停車位七格汽車及三格機車為公務停車位,為維護館舍設備、財產及藝術作品之安全考量,不對外開放使用,僅限上班時間提供處理公務人員車輛停放使用,由執行單位依照「停車場法」、「國有財產法」及相關規定訂定。
七、本館停車區域之車輛不得停放過夜,惟因公差及專案奉准留守等特殊情形,並事先知會執行單位者,不在此限。如有違規情形由執行單位及保全人員勸導改善,勸告制止仍不改善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並報警處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